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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測◆考科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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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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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年份:
109年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5.甲、乙育有二子丙、丁,在結婚第二十年時,乙再次懷孕有胎兒 A,此時甲卻不幸因病去世,留下大筆遺產,有關甲遺產 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A 視為既已出生得為繼承,倘將來死產時,始溯及喪失其權利能力而不得繼承
(B) A 於甲去世時,尚未出生,故不得繼承甲之遺產
(C)乙、丙、丁得在不保留 A 之應繼分而為遺產之分割
(D)關於遺產之分割,法院應選任特別代理人為 A 之代理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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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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