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由縣(市)長依機要人員之方式進用者,最多可進用幾人?
(A)二人
(B)三人
(C)四人
(D)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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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 B(770), C(115), D(1177), E(0) #134617
統計: A(652), B(770), C(115), D(1177), E(0) #134617
詳解 (共 4 筆)
#118999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 第 三 條 |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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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30
地制56第二項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
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15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除主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設立外,依下列規定設立: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三處、局。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五處、局
。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七處、
局。
四、縣(市)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七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八處、
局。
五、縣(市)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一處
、局。
六、縣(市)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二
十二處、局。
七、縣(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二十三處、局。
前項各款之處、局,其編制員額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人。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五人。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者,不得低於二十人。
第二項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不得超過七個;縣(市)政府所屬二級
機關得依業務性質,於所轄鄉(鎮、市、區)分別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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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
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
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之。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除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
人外,其餘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襄助主
管或首長處理事務,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各專屬人事管理
法律任免之。
奇怪,五人是怎麼算的??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
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15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除主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設立外,依下列規定設立: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三處、局。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五處、局
。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七處、
局。
四、縣(市)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七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八處、
局。
五、縣(市)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一處
、局。
六、縣(市)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二
十二處、局。
七、縣(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二十三處、局。
前項各款之處、局,其編制員額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縣(市)人口未滿五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人。
二、縣(市)人口在五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不得低於十五人。
三、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者,不得低於二十人。
第二項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不得超過七個;縣(市)政府所屬二級
機關得依業務性質,於所轄鄉(鎮、市、區)分別設立之。
16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
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
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
之。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除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
人外,其餘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襄助主
管或首長處理事務,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各專屬人事管理
法律任免之。
奇怪,五人是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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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992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三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
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
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
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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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536
機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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