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憲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係以何種形式審查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A)憲法法庭
(B)大法官會議
(C)先以憲法法庭之方式進行言詞辯論,再以大法官會議之形式作出政黨是否違憲之解釋
(D)先以大法官會議之方式進行言詞辯論,再以憲法法庭之形式作出政黨是否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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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4), B(157), C(205), D(273), E(0) #134662

詳解 (共 3 筆)

#468170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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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836
憲法法庭 →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及 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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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86

大法官職權:
1.參加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2.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改黨違憲解散事宜 及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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