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保險人年齡不實,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契約無效;此一規定
適用於
(A)人壽保險
(B)健康保險
(C)傷害保險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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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0), C(2), D(128), E(1) #152098
統計: A(74), B(10), C(2), D(128), E(1) #152098
詳解 (共 3 筆)
#603976
第四章人身保險
第一節人壽保險
第 122 條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之。
(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準用規定中,均未包含保險法第122條)
第二節健康保險
第130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第三節傷害保險
第135 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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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03
保險法第四章第一節人壽保險 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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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06
保險法第130條、第135條不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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