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請問下列關於檔案管理之敘述,何者有誤?
(A)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駁回者,應敘明理由。
(B)閱覽或抄錄檔案,不得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C)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D)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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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31), C(143), D(1226), E(0) #1833217

詳解 (共 5 筆)

#2911015
第 19 條 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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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953
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
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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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401
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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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6537
第 19 條(檔案法施行細則)各機關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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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8436
(A)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駁回者,應敘明理由(O)
(B)閱覽或抄錄檔案,不得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O)
(C)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O)
(D)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X;七日內補正)

檔案法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檔案法 第 20 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禁止行為)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檔案法 第 19 條 (各機關對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申請案之准駁)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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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35956
未解鎖
法規名稱:檔案法 修正日期:民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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