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請問下列關於檔案管理之敘述,何者有誤?
(A)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駁回者,應敘明理由。
(B)閱覽或抄錄檔案,不得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C)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D)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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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31), C(143), D(1226), E(0) #1833217
統計: A(30), B(131), C(143), D(1226), E(0) #183321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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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駁回者,應敘明理由(O)
(B)閱覽或抄錄檔案,不得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O)
(C)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O)
(D)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X;七日內補正)
檔案法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B)閱覽或抄錄檔案,不得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O)
(C)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O)
(D)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X;七日內補正)
檔案法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檔案法 第 20 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禁止行為)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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