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身心障礙之學齡兒童,經鑑定有暫緩入學必要者,其期限為多長?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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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222), C(17), D(44), E(0) #128820
統計: A(636), B(222), C(17), D(44), E(0) #128820
詳解 (共 10 筆)
#323675
身心障礙兒童:延緩入學1年,延長修業年限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每一級學校以縮短一年為限。但在同一級學校有縮短一年以上之能力與必要者,應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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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99
兩者不一樣喔!
暫緩入學 :1年(可以慢一年進去讀 ex.8歲入學)
延長修業年限:2年(可以慢兩年畢業 ex.13歲、14歲小學畢業)
暫緩入學 :1年(可以慢一年進去讀 ex.8歲入學)
延長修業年限:2年(可以慢兩年畢業 ex.13歲、14歲小學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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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98
強迫入學條例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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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478
強迫入學條例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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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58
答案沒錯吧?!
一個是暫緩入學
一個是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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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33
請問這樣應該怎麼辦??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公布日期】101.06.11
第7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第8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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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63
正確答案應該是8F的最新法規〜1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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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77
更新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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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262
題目中: ... ,經鑑定有暫緩入學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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