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此一規定可以下列何者稱之?
(A)無罪推定原則
(B)證據裁判原則
(C)證據法定原則
(D)嚴格證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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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08), C(281), D(856), E(0) #1309709
統計: A(54), B(208), C(281), D(856), E(0) #1309709
詳解 (共 4 筆)
#4414280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582號(民國 93年7月23日)
爭點:
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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