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得為投信事業之專業發起人?
(A)創投公司
(B)銀行
(C)基金管理機構
(D)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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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4), B(28), C(203), D(318), E(0) #2060687
統計: A(2364), B(28), C(203), D(318), E(0) #2060687
詳解 (共 1 筆)
#3652088
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5條
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專業發起人及股東
,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但發起人及股東
為金融控股公司且所認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不在此限:
一、銀行: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產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國際金融、證券或信託業務經驗。
(三)最近一年於全球銀行資產或淨值排名居前一千名內。
二、保險公司: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產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保險資金管理經驗。
(三)持有證券及不動產資產總金額達新臺幣二百億元以上。
三、基金管理機構: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產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經驗。
(三)該機構及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之資產中,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
投資於證券或不動產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之基金資產
總值達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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