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基金合併核准後,投信事業應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之事項,何者有誤?
(A)金管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
(B)消滅基金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之計算公式
(C)不同意基金合併之受益人得於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五日止,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出
買回受益憑證申請之聲明
(D)換發新受益憑證之期間、方式及地點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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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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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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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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