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對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執行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行政秩序罰的種類較
多,有罰鍰、停止營業…等,而行政執行罰有怠金、代履行、直接強制等
(B)
行政秩序罰所依據者為個別之行政法規,行政執行罰主要以行政執行法為依
據
(C)行政秩序罰係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予以制裁為目的;行政執行罰以
促使義務人將來履行其義務為目的
(D)行政罰與執行罰均可反覆行使〔92 身
心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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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233), C(187), D(2983), E(0) #142592
統計: A(95), B(233), C(187), D(2983), E(0) #142592
詳解 (共 10 筆)
#112851
一樓的,從你對選項B的敘述看來,很明顯你沒弄清處行政秩序罰跟行政執行罰的差別...
簡單來說,「行政執行罰」乃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行政機關透過行使強制力的方法,以強迫其將來履行義務為目的。「行政秩序罰」則係指對於人民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予以制裁。
行政執行罰主要源自於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的種類有三,根據行政執行法第二條可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不行為之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其中行為人若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履行,行政機關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來強制執行。而行為不行為之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則可由行政機關自行為之(行政執行罰第四條參照)。而關於行為不行為的即時強制又可分為「間接強制」跟「直接強制」;「間接強制」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一項又可分為怠金、代履行。
而「行政治秩序罰」又可稱為行政罰,因為是對於人民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所以行政罰的來源眾多,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是針對違反社會秩序者施以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則是處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者。
行政罰的種類依行政罰法第一條可分為: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而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二條又可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權利、資格之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每種類型的處分第二條都有列舉很多種處罰,請自行參照。
綜觀上述,可知行政罰種類較行政執行罰為多,故A選項為正確。B選項亦為正確。
C選項較為複雜,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先要弄清處得是本條所指的「數行為」究竟為何?根據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60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之見解,所謂的「一行為」不只是自然單一的一行為,亦包涵「法律上的一行為」,立法者為達行政管制之目的,可透過立法,將某一自然的單一行為「切割」成數個法律上的單一行為,進而分別予以評價、處罰。因此行政罰法第25條的「數行為」指的即是「法律上的數行為」,「法律上的數行為」從一般人客觀上來看很有可能只是「自然意義上的一行為」,但是對此行為重複處罰並不構成「一行為不二罰」。舉例來說,某甲在台北車站錢違規停車,數日後取車時竟發現被開了多張罰單,雖然某甲只是單純的將車子違規停放(自然意義的一行為),但是根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違規停車每隔2小時即可重複開單,蓋因為達到交通順暢的目的,透過法律將持續違規的狀態擬制成多個行為而分別予以處罰(此例亦為釋字604的案例事實)
而在行政執行法方面,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1條第一項: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刑期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此乃因怠金的本質為一種「屈服手段」,其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而非制裁其過去之不法行為。因此當義務人不履刑期義務實,自可透過不斷處以怠金期待義務人將來能履行義務,故反覆處以怠金並非「一事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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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07
針對同一行為之處罰,行政罰不能反覆行使,執行罰(怠金)才可以。選項未言明多行為,原則上應假設指一行為,故D並無錯誤。
連續處罰爭點是在「自第二次起的處罰」之性質。若採執行罰說,即是將其視為要求履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手段,直到義務人作為前得連續處罰,惟須預為告誡。若採行政罰說,即是將該違法行為視作以法律擬制成的多次行為(法定犯),則「多次違法行為多次處罰」自屬合理,釋604及97判903所指亦同。
如果僅基於上述爭點而認為D正確,則將造成例如「一個違規沒戴安全帽的行為可以一直連續處罰鍰」之類的文意解釋能過關,自不合理。
連續處罰爭點是在「自第二次起的處罰」之性質。若採執行罰說,即是將其視為要求履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手段,直到義務人作為前得連續處罰,惟須預為告誡。若採行政罰說,即是將該違法行為視作以法律擬制成的多次行為(法定犯),則「多次違法行為多次處罰」自屬合理,釋604及97判903所指亦同。
如果僅基於上述爭點而認為D正確,則將造成例如「一個違規沒戴安全帽的行為可以一直連續處罰鍰」之類的文意解釋能過關,自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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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360
行政治秩序罰」又可稱為行政罰,是對於人民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 ;所以行政罰的來源眾多,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是針對違反社會秩序者施以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則是處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者。 行政罰的種類依行政罰法第一條可分為: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而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二條又可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權利、資格之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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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399
選項D有疑問:
連續處罰之性質,有行政罰說、執行罰說與雙重性質說。
連續處罰之性質,有行政罰說、執行罰說與雙重性質說。
雖然行政法院以往實務上多採執行罰說,
但依釋字604(違規停車每兩小時舉發係以舉發次數認定行為次數,屬法定犯,將自然一行為切割為多次行為而多次處罰),
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03號(違反郵政法連續處以「罰鍰」),
應可認行政罰可多次連續處罰。
不過本題92年出現時,因為釋字和判例都還沒出現,
依實務見解是將第一次裁罰當作行政罰,其後算成怠金性質。
但依釋字604(違規停車每兩小時舉發係以舉發次數認定行為次數,屬法定犯,將自然一行為切割為多次行為而多次處罰),
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03號(違反郵政法連續處以「罰鍰」),
應可認行政罰可多次連續處罰。
不過本題92年出現時,因為釋字和判例都還沒出現,
依實務見解是將第一次裁罰當作行政罰,其後算成怠金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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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08
所以D的選項是錯在怠金(行政執行罰)可以連續處罰,而行政秩序罰不可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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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81
推樓上,差點被誤導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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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27
詳盡!說的好! (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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