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我國法律中,對於違法持有刀械彈藥之不法行為,在《刑法》第 187 條有公共危險罪專章作出規 範,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又有重複之規定,則逕行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請 問:應該如何解釋這種情況?
(A)公法優於私法
(B)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C)條例位階高於《刑 法》
(D)《刑法》罰則不夠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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