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A)法官從事審判工作
(B)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民宅
(C)民間餐飲業者依契約供應公立小學營養午餐
(D)花蓮縣縣長發布警告消費者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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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66), C(2622), D(653), E(0) #2572449

詳解 (共 3 筆)

#4594350

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A)法官從事審判工作 
(B)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民宅 
(C)民間餐飲業者依契約供應公立小學營養午餐 
(D)花蓮縣縣長發布警告消費者之新聞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國家賠償責任)
I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廣義公務員)
II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III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錯選D,花蓮縣縣長也是國賠法所稱之公務員,也可能因報導侵害人民權利導致國賠狀況。
畢竟A法官B檢察官的例子,選項也不是給馬上能申請國賠的選項,題目只是在問那些人的角色是適用國賠法之公務員。

法官檢察官的部分需合乎
國賠法 第 13 條 (有審判職務公務員侵害人民權利)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C的部分也非國賠法第4條之受託行駛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只是因為契約的部分去做事,所以營養午餐有問題是要去看契約的部分提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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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755

(C)常看團膳食品中毒的新聞大概就能理解,某某國小食品中毒,都是團膳業者出來道歉賠償,跟政府和國家關係不大,因此跟國家賠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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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621
判斷關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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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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