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制度法所列舉之地方居民的權利?
(A)依法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之權利
(B)擔任地方公務員之權利
(C)使用地方公共設施之權利
(D)對於地方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 B(1136), C(23), D(57), E(0) #2065454

詳解 (共 2 筆)

#6056480
地制法 第16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A】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D】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C】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3
0
#3581542
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共 1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