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各項陳述,何者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相關規定?
(A)政府機關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B)民營事業機構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C)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D)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定期向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救助基金繳納差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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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73), C(109), D(854), E(0) #140363
統計: A(81), B(73), C(109), D(854), E(0) #140363
詳解 (共 3 筆)
#117596
選項d應改成: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者,
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縣市 勞工主管機關 之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繳納差額補助費。
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縣市 勞工主管機關 之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繳納差額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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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43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
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
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
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
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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