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而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如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其權益如何回復?
(A)許其復職,不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B)許其復職,但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
(C)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D)許其復職,並發給六個月俸給總額之精神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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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 C(427), D(7), E(0) #1718619

詳解 (共 1 筆)

#2537408

公懲法 4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公懲法 7

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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