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據「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之規定,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其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及學分數有變更時,應擬具變更計畫,並由何者核准始得辦理?
(A)中央主管機關
(B)地方主管機關
(C)認證機構
(D)學校
統計: A(56), B(92), C(221), D(16), E(0) #466926
詳解 (共 2 筆)
|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 |
第 五 條 終身學習機構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認可,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具課程實施計畫,向認證機構提出。
前項課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目標、開班名稱、
招生對象、招生人數、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學分給予、
上課週數、時數、上課地點、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
經費預算及辦理單位等事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生人數:每班招生人數,以不超過七十五人為原則;
超過時,應提出確保教學品質之教育人力支援配套。
二、師資:具有得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資格者。
三、學分之計算:每一學分授課至少滿十八小時。
四、課程名稱與學分數:申請單科學分課程認可之學分數,
最高為六學分;申請學程學分課程認可之總學分數,不得低於二十學分,
其中專業必修課程學分數,不得低於總學分數百分之六十。
五、上課週數:至少持續二星期以上。
六、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應符合課程性質及安全規範。
第 六 條 非正規教育學程學分課程之規劃,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之規劃,應包括學程學分課程之專業必修、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學程目標、各科課程目標、所培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核心能力與素養及
其達成指標。
二、課程之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應由申請學程學分課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開設,其餘課程,得與其他終身學習機構合作開設。
第 七 條 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發給認可證明書
,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前項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其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及學分數有變更時,應擬具變更計畫,申請認證機構核准後始得辦理,其餘之變更,應報認證機構備查。
第 八 條 修習經認證機構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修業成績及格(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之一者,
發給學分證明書;其發給之程序,規定如下
:
一、於相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單科學分課程
或學程學分課程者,由申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
於課程結束後二星期內,將完成修課之學員名冊
送認證機構登錄,並由認證機構核發學分證明書
。
二、於不同終身學習機構修習經認可之學程學分課程
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
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向認證機構申請核發學程
學分證明書。
前項學分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由認證機構依課程內容
特性定之。
原題已無相關規定:建議修改為:
50 依據「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之規定,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其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及學分數有變更時,應擬具變更計畫,並由何者核准始得辦理?
(A)中央主管機關
(B)地方主管機關
(C)認證機構
(D)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