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第 19 條調查學校接獲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50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多少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