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幾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A)一日
(B)三日
(C)五日
(D)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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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13), C(16), D(34), E(0) #39374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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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 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 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 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 、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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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三章 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

●第11條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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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第 19 條
調查學校接獲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第 17 條
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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