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教育基本法對學生權利的保障,不包括:
(A)學習權
(B)工作權
(C)身體自主權
(D)人格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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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476), C(11), D(34), E(0) #393748

詳解 (共 4 筆)

#1180062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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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65
教育基本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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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7323

學生畢業後工作要自己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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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729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A)、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C)人格發展權(D),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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