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大學法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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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1), C(132), D(418), E(0) #393753
統計: A(47), B(11), C(132), D(418), E(0) #393753
詳解 (共 2 筆)
#771091
大學法33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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