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幾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
(A)前一年;百分之二十點五
(B)前二年;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C)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D)前四年;百分之二十三點五
(E)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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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60), C(523), D(29), E(101) #393756
統計: A(37), B(60), C(523), D(29), E(101) #393756
詳解 (共 6 筆)
#1284552
依據新修訂的法規,已經改成23%!!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95%99%E8%82%B2%E7%B6%93%E8%B2%BB%E7%B7%A8%E5%88%97%E8%88%87%E7%AE%A1%E7%90%86%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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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480
| 第 3 條 |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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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260
(C)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應修改為 前三年;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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