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國民教育法,有關學生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應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B)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C)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D)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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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7), B(116), C(115), D(208), E(0) #393746

詳解 (共 5 筆)

#533514
a.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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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82
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而非學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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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3659

國民教育法20-1

(A)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B)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C)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D)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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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61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4 條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
、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得提起申訴。
前項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國民教育法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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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246

A錯在哪?文字解釋沒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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