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幾人之上限?
(A)40人
(B)50人
(C)60人
(D)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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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92), C(469), D(23), E(0) #393747

詳解 (共 2 筆)

#533552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 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 後始得招生。 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本法施行前已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 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 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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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727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8 條 第三項、第四項
幼兒園得設立分班;分班之設立,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為限。但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分班,不在此限。
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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