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
(A)40人
(B)50人
(C)60人
(D)80人 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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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9), B(517), C(1381), D(170), E(0) #777056
統計: A(869), B(517), C(1381), D(170), E(0) #777056
詳解 (共 4 筆)
#1041260
第八條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
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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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920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80564號 主旨:所詢有關幼兒園室內活動室空間區隔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7月18日高市教幼字第10335013600號函。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 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 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明定不同年齡幼兒其班級人數之上限,合先敘明。 三、復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一、室內活動室。…」 及第10條第1項規定:「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招收幼 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其係依循本法第18條第1項每班班級人數上限及生 師比,規範其班級所使用室內活動室至少應符合之面積數。轉載『www.ece.moe.edu.tw/wp-content/uploads/2015/04/1030080564103.08.13%E5%B9%BC%E5%85%92%E5%9C%92%E5%AE%A4%E5%85%A7%E6%B4%BB%E5%8B%95%E5%AE%A4%E9%9D%A2%E7%A9%8D%E9%9A%94%E9%96%93%E7%96%91%E7%BE%A9.pdf』【謹供參考,敬祝 喜悅自在 順心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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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707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 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 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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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452
請問幼稚園現在規定每班上限是幾個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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