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幾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A)十四
(B)十六
(C)十八
(D)二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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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5), B(1649), C(193), D(301), E(0) #777062

詳解 (共 2 筆)

#1041261
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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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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