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國民教育法第 9 條之 4 規定,現職校長未獲遴聘者之職涯發展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可擔任公職
(B)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C)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者,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D)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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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0), B(252), C(291), D(1278), E(0) #777068
統計: A(2900), B(252), C(291), D(1278), E(0) #777068
詳解 (共 2 筆)
#1030981
正確條文: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
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
定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
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
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
定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
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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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659
《國民教育法》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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