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認定其已修畢第7條第2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其認定標準,由何者定之?
(A)教育部
(B)外交部
(C)內政部
(D)各師資培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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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8), B(2), C(4), D(159), E(0) #393759

詳解 (共 4 筆)

#1449049

 10  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 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 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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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488

師資培育法

9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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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432
第 7 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 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 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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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785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9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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