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認定其已修畢第7 條第2 項之普通課程、專 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其認定標準,由何者 定之?
(A)教育部
(B)外交部
(C)內政部
(D)各師資培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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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6), B(10), C(4), D(562), E(0) #418093

詳解 (共 1 筆)

#665007
第 10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 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 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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