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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B)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C)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D)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於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時應暫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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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26), C(117), D(1649), E(0) #418099

詳解 (共 5 筆)

#623234

第30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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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71

第二十八條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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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78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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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28

第 22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 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 應避免重複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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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58
請問避免重複詢問的意思是,不要重複去問被害人所遭遇的經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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