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限
(B)高級中學學生修畢一百四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C)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並推派主席主持之
統計: A(102), B(57), C(398), D(74), E(0) #393762
詳解 (共 9 筆)
高級中等教育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A)第42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B)第46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綱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C)第12條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第25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高級中學法第23條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高級中學法已廢止
| 高級中等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 |
廢 高級中學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A)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限
第 3 條 第二項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B)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一百四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 4 條 第一項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C) 教育實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1 條
高級中學為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理各種教育實驗;其教育實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D)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並推派主席主持之
第 23 條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A)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限
第 42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B)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一百四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目前已無學分數相關敘述
(C) 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第一項
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改進教育素質,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或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教育;其實驗期程、實驗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並推派主席主持之
第 25 條 第四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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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
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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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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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0-19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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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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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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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制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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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制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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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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