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將本法第8 條第2 項由中央統籌分配至直轄市、縣市及鄉鎮之國稅部分款項,應以總額之多少比率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六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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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32), C(154), D(69), E(0) #412366
統計: A(63), B(32), C(154), D(69), E(0) #412366
詳解 (共 1 筆)
#634780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
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
稅課收入。
稅課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之款項,其分配辦
法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
市) 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
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 (市
) 及鄉 (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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