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執119III,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119條第二項,債權人可以直接處理第三人。
50 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債權,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丙置之不理,亦未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何者錯誤?(A)法院所發為 收取命令時,甲得聲請逕向丙為強制執行(B)法院所發為 移轉命令時,甲不得聲請逕向丙為強制執行(C)法院所發為 支付轉給命令時,甲得聲請逕向丙為強制執行
屬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之換價程序(B)收取命令(C)移轉命令(D)支付轉給命令
50 債權人甲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債權,經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丙置之不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