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所簽訂之協議書,法律性質為何?
(A)民事契約
(B)行政處分
(C)行政契約
(D)行政命令
統計: A(900), B(123), C(2961), D(4), E(0) #1782641
詳解 (共 4 筆)
釐清一下自己搞混的地方:
請求賠償的人民像賠償義務機關先協議:
1.協議成->以協議書執行名義,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國賠10)
2.協議30日內未理會/60日內協議不成/拒絕賠償->損害賠償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國賠11、12)
「行政契約」係指二以上之法律主體,以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法律關係為目的,互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
行政程序法§135:「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我國採除外說
行政契約具有下列要素:
1.行政契約是由兩個法律主體所作成。
2.行政契約係雙方達成合意之法律行為:由二以上之法律主體,為達成共同之法律效果,互為要約、承諾之意思表示而獲得合意。
3.行政契約發生公法上之效果:此點即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不同之處,私法契約以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
行政契約之實例:
1.稅法上之行政契約:
2.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
3.行政主體間有關營造物或公物之協議。
4.訴訟法上之保證關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或法院得命被告具保或責付,而代替羈押。
5.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之協議:例如:國家賠償之協議,情況判決與情況決定之協議。
6.社會保險關係: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由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此為行政契約(司法院 釋字 533 號)。
7.其他屬於行政契約事項:
(1)行政機關依聘用條例聘僱之人員(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 446 號判決)。
(2)公立學校聘用教師(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 7 月份庭長聯席會議)。
(3)領取公費之學生與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間之關係(大法官釋字 348 號、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判字 1131 號)。
源自http://www.sir.com.tw/sfile/pros/1403131014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