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0 有關公文「簽」、「稿」撰擬之說明,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稿」為公文之草本,須依各機關規定之程序核判後發文
(B)「簽」為就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並作抉擇之依據
(C)「簽」的「主旨」,應扼要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
(D)「以稿代簽」為文稿內容可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時使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6), B(485), C(1058), D(1944), E(0) #2455290

詳解 (共 9 筆)

#4283959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簽: 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1) 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 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2) 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 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稿: 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簽末敬陳機關首長及副首長時,其位置應如何排列? 由右自左,副首長在右,首長在左。副首長與首長間空一行行距。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B.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C.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D.重要人事案件

E.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A.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B.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C.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 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 先簽後稿: 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2) 簽稿併陳: 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 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1段完成。

(2)說明 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 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備註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出至: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7%B0%BD%E3%80%81%E7%A8%BF%E4%B9%8B%E6%92%B0%E6%93%AC%E8%AA%AA%E6%98%8E/%E5%85%AC%E8%81%B7%E7%89%B9%E7%A8%AE%E8%80%83%E8%A9%A6-%E9%90%B5%E8%B7%AF%E7%89%B9%E8%80%83-%E9%81%8B%E8%BC%B8%E7%87%9F%E6%A5%AD-%E9%81%8B%E8%BC%B8%E7%87%9F%E6%A5%AD/9af1155e-1ff5-459c-b448-ca189f8f6ec0


164
1
#4271872

D 改為「簽稿並陳」

46
0
#4426247

37 關於簽稿擬撰的說明,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簽稿並陳之簽,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B)一般案情簡單之案件,毋須先行請示,得使用「簽稿並陳」
(C)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之案件,應使用「先簽後稿」的方式
(D)先簽後稿之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有關「先簽後稿」的擬辦原則,下列何者有誤?
(A)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B)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之案件
(C)制定、修正、廢止法令之案件
(D)重要人事案件

35
0
#5197578

(D)「以稿代簽」為文稿內容可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時使用---簽稿併陳

 

 

以稿代簽 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21
0
#4436093
有關公文「簽」、「稿」撰擬之說明,...
(共 1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4874660
簽是說明用,稿是准駁用 祝您高昇 國文...
(共 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4270099
(1)先簽後稿:1.制定、訂定、修正、廢...
(共 2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5625499

一、先簽後稿:有關政策或重大興革案件、重要人事案件、其他須先行簽請核示之案件、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或擬提決策會議討論等案件,應先簽報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再行辦理公文稿後,依發文程序以機關名義對外發文。於公文稿面上加註「先簽後稿」。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經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之「簽」置於中間,最上方置放「公文稿」。

二、簽稿併陳:簽與稿同時往上陳,其文稿內容屬於須另作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必須酌加析述之案件、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說明之案件須限時辦理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於簽之紙面上加註「簽稿併陳」,將「簽與文稿」同時陳閱,方便長官瞭解案情,據以判發,以提昇公文處理效率。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所辦之「公文稿」置於中間,最上方置放「簽」。

三、一般存查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四、以稿代簽:案情簡單,文稿內容毋須另作說明,或例行層轉之案件,不另行上簽,直接撰擬「公文稿」,於公文稿面加註「以稿代簽」字樣,經陳核判發後繕發。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最上方置放「公文稿」。

資料來源
https://gdd.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503&s=90495

2
0
#4276041
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一)簽稿之一般原...
(共 2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841395
未解鎖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1.性質:簽:為處...
(共 7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