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為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地方制度法規定有相關之配套或過渡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鄉(鎮、市)長得以政務人員方式任用為區長
(B)原鄉(鎮、市)民代表可受聘任為區民代表
(C)由山地鄉改制之區,其區長得為山地或平地原住民
(D)已連任二屆之原鄉(鎮、市)長不得進用為區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5), B(201), C(193), D(702), E(0) #2129240

詳解 (共 8 筆)

#3714503
地方制度法
第 58 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A)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D)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C)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33
0
#4937307

第 58-1 條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

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

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

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

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14
0
#4053024
補充B原鄉鎮市民代表於過渡期間可聘任為區...
(共 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3956966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
年。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8
0
#5619472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市(副)長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10職等任用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單位主管

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1/2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離職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就職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58

區長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4年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58-1

區政諮詢委員

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

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4年,期滿不再聘任

職權

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5
0
#4057804
回樓上  不包含區長喔!
(共 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3720298
關於此題目各選項可參考地方制度法以下規定...
(共 4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6076736

請問B錯在哪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