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收集偽造貨幣後,又再交付於乙。依實務見解,甲最後應論以下列何罪名?
(A)偽造貨幣罪
(B)收集偽造貨幣罪
(C)收集偽造貨幣罪之幫助犯
(D)交付偽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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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2), B(1043), C(241), D(5060), E(0) #1569668
統計: A(662), B(1043), C(241), D(5060), E(0) #1569668
詳解 (共 10 筆)
#2677384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6年台上字第264號(同旨90台上2500)(交付吸收收集)
刑法第196第1項所謂收集,係指收買、受贈、互換等一切收取行為,且在收取之前,即有行使之犯罪意思者而言。
又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與交付偽造之通用紙幣於人,係兩種犯罪行為,祇因在法律上均以意圖行使為要件,如行為人於意圖行使而收集後,復以行使之意思而交付於人,其收集行為,雖應為交付行為所吸收,僅論以交付之罪,然就其收集之行為仍不能置而不論。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犯罪態樣有三,其一為單純行使偽造變造幣券罪;次一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幣券罪;再一則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變造幣券罪。其中第二、三種態樣,行為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後,復以行使之意思而交付於人,其中收集之低度行為,為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幣券罪,以行為人有供行使之用之意圖為前提要件,而所謂收集,係指收買、受贈、互換等一切行為,在收取之前即有行使之犯罪意思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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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故意將他人偽造之美鈔贈與知情之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持有偽造通用銀行券罪
(B)甲成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
(C)甲成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成立偽造通用貨幣罪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6 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法學大意#66887
答案:C
106
1
#2417237
補充一下
「收集」預定有反覆實施的特性,乃是集合犯
43
0
#2818152
回17F
有價證券之偽造與行使,本屬兩事,偽造而又行使,其低度之行使行為固為高度之偽造行為所吸收,如不能證明有偽造行為,縱係由其行使,亦不能遽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論科。 |
42
2
#3876966
不罰的前後行為
一.不罰的前行為:前行為僅是加強後行為侵害程度。
Ex:甲恐嚇乙後殺了乙
二.不罰的後行為:後行為僅是前行為利用確保的行為(無擴大損害發生)。
Ex:甲製造爆裂物又非法持有
故本題甲的前行為收集硬幣僅是加強後行為(交付硬幣於乙),故論處D選項交付偽造硬幣罪
3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