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社會救助法所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A)申請人及其配偶
(B)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C)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D)同一戶籍且共同生活之其他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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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1), C(60), D(682), E(0) #708813

詳解 (共 4 筆)

#1241090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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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35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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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34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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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14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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