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上訴第三審主 張:第二審調查上訴是否逾期時,僅傳訊其住所地的大樓管理員乙,卻未讓其進行交互詰問,侵害 其詰問權。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A)有理由。送達是否合法,關乎甲上訴期間是否屆滿之計算,對甲之權利影響甚巨,應採嚴格的證 明,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B)無理由。送達是否合法,係屬自由的證明之事項,其證據調查之方式不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C)有理由。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非 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二審既然傳訊證人乙,自應進 行交互詰問程序,方才符合憲法保障詰問權之意旨
(D)無理由。甲所涉案件屬於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故甲上訴三審之主張仍屬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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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re 小三上 (2022/07/12)
裁判字號:93年台上字第2251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62、166 條  要旨: (一)法院所應調查之待證事項,依其內容,有實體爭點及程序爭點之分;而   其證明方法,亦有嚴格證明及自由證明之別。實體之爭點,因常涉及犯   罪事實要件之該當性、有責性及違法性等實體法上事項,均與發見犯罪   之真實有關,自應採取嚴格之證明,故其證據調查之方式及證據能力,   均受法律所規範,適用直接審理原則;至程序爭點,既非認定有無犯罪   之實體審判,而僅涉及訴訟要件之程序法上事項,自得採取自由之證明   ,其證據能力由法院審酌,並無直接審理原則之適用。又交互詰問制度   設計之主要目的,在辯明供述證據之真偽,以發見實體之真實,此參刑.....看完整詳解
2F
LoRA 大三下 (2021/10/26)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

  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第一

  項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所準用。又受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

  ,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

 裁判字號:93年台上字第2251號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62、166 條

4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23/06/21)

訴訟程序相關自由證明

跟案件事實相關嚴格證明

50 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