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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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re 小三上 (2022/07/12)
裁判字號:93年台上字第2251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62、166 條 要旨: (一)法院所應調查之待證事項,依其內容,有實體爭點及程序爭點之分;而 其證明方法,亦有嚴格證明及自由證明之別。實體之爭點,因常涉及犯 罪事實要件之該當性、有責性及違法性等實體法上事項,均與發見犯罪 之真實有關,自應採取嚴格之證明,故其證據調查之方式及證據能力, 均受法律所規範,適用直接審理原則;至程序爭點,既非認定有無犯罪 之實體審判,而僅涉及訴訟要件之程序法上事項,自得採取自由之證明 ,其證據能力由法院審酌,並無直接審理原則之適用。又交互詰問制度 設計之主要目的,在辯明供述證據之真偽,以發見實體之真實,此參刑.....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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