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經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效力為何?
(A)仍可作為證據
(B)不得作為證據
(C)有證據能力而無證明力
(D)其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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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3984), C(194), D(281), E(0) #138921

詳解 (共 5 筆)

#108563

刑訴158-3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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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742
第 158-3 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第 159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 160 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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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25

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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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700
刑事訴訟法 第 158-3 條 證人...
(共 5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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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25

其他筆記~

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I.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II.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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