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時,於下列何種情形,得處以刑罰?
(A)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
(B)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經處以罰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申報,無正 當理由仍未申報者
(C)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者
(D)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者,經處以罰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信託,無正 當理由仍未信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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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90), C(3), D(36), E(0) #3369048

詳解 (共 5 筆)

#6288704
按本法第12條第3項前段規定:「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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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3210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4項: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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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2367
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時,於下列何種情形,得處以刑罰
(A)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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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經處以罰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申報,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者✔️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受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12

1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2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3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A)。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4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

5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6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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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者❌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13

1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財產未予信託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C)其故意未予信託之財產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2   有信託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D)

3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4   有信託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D)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者,經處以罰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通知限期信託,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者❌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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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204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財產未予信託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未予信託之財產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信託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信託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綜觀兩條文對比違反信託期限並無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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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756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2 條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A行政)。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刑)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13 條
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財產未予信託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C行政)。其故意未予信託之財產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信託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D行政)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信託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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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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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12條 2.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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