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之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法僅處罰故意申報不實之行為,過失行為不受處罰
(B)違反本法規定,僅以行政罰制裁,而無刑事處罰
(C)違反本法規定的裁處權行使期間為 5 年
(D)違反申報義務經處罰確定後,由處分機關公布當事人姓名及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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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296), C(27), D(24), E(0) #2592899
統計: A(77), B(296), C(27), D(24), E(0) #2592899
詳解 (共 4 筆)
#529153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12條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A)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D)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15條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因五年內(C)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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