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總統發佈之緊急命令,若於緊急命令中另外授權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時,此種補充規定性質之命令,應如何送交立法院審查?
(A)比照緊急命令,於發佈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B)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C)比照法律案,送交立法院進行三讀程序
(D)無須送交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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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4), B(1478), C(122), D(83), E(0) #13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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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22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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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387

若於緊急命令中另外授權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時,此種補充規定性質之命令,應如何送交立法院審查: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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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3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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