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61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132919
年份:114年
科目:信託實務
50.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持有本金持分總數至少多少以上之受益人,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有召集權之人召集受益人會議?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