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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第 2 期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試題:第一節#117716 | 科目: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第 2 期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試題:第一節#117716

年份:112年

科目: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50.我國有關信託之所得稅制,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係採信託導管理論及實際 受益者課稅原則,賴君與委託人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倘信託財產運用 所獲配之股票股利,而受益人申報所得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益人為個人,應以股票面額計算營利所得
(B)受益人為個人,應以每股淨值計算營利所得
(C)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應以股票面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
(D)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應以每股淨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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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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