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B)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
(C)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D)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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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1), B(163), C(188), D(128), E(0) #230642

詳解 (共 7 筆)

#516210

刑事訴訟法

第 55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第 56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58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

第 61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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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608
比對一下民訴相關條文:
第 123 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第 124 條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第 126 條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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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05

55條(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

I.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II.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III.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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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17

第56條(囑託送達)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解釋.判例】44年台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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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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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771
第 55 條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
(共 4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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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539

已無首席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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