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B)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
(C)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D)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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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2), B(26), C(37), D(28), E(0) #24730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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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
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
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
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D)

第 56 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A)

第 58 條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
向首席檢察官為之
。---(B)


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C)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
、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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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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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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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234
(A)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X;「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B)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O;更完整說法: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C)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O)
(D)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O)

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囑託送達)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對檢察官之送達)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61 條 (文書送達方式)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事訴訟法 第 55 條 (應受送達人與送達處所之陳明)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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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288

58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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