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我國的省制,下列何者正確?
(A)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省不具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
(B)依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之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C)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於此限度內,省仍不具公法人資格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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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415), C(158), D(1151), E(0) #247311
統計: A(136), B(415), C(158), D(1151), E(0) #247311
詳解 (共 6 筆)
#388968
B--->應該是憲法增修第9條
D--->符合上述憲法增修意旨制定之法律,其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揆諸前開說明,省雖非地方自治團體,於此限度內,自得具有其他公法人之資格。
D--->符合上述憲法增修意旨制定之法律,其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揆諸前開說明,省雖非地方自治團體,於此限度內,自得具有其他公法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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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6877
(A)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省 不 具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
(C)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仍 不 具公法人資格
釋字第467 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B)依中華民國憲法 本文 之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地方制度法第7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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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00
真賊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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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68
好賤... zz (B)沒仔細看會直接選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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