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的省制,下列何者正確?
(A)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省不具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
(B)依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之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C)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仍不具公法人資格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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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56), C(56), D(401), E(0) #251615
統計: A(69), B(156), C(56), D(401), E(0) #251615
詳解 (共 6 筆)
#331053
因為B是憲法增修條文中提出(為了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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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27
(C) 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第467號解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仍具公法人資格。
(D) 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公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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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20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省設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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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1858
第 467 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
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
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
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
格。
(A)依我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省不具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
重點 |
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 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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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530
請問C為何錯呢?D的法源又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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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353
B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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