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根據 2024 年 4 月 29 日頒布的《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智能障礙指的是個人的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一個標準差。
(B)聽覺障礙指的是個人的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C)發展性語言異常指的是個人的語言理解和語言表達皆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其障礙非因其他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D)學習障礙指的是個人的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資源班或潛能班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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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80), C(321), D(68), E(0) #3240365
統計: A(1), B(580), C(321), D(68), E(0) #3240365
詳解 (共 4 筆)
#6233817
(A) 智能障礙指的是個人的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一個標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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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在發展階段,其心智功能、適應行為及學業學習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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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聽覺障礙指的是個人的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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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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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發展性語言異常指的是個人的語言理解和語言表達皆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其障礙非因其他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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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言語或語言符號處理能力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語音異常:產出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致影響說話清晰度。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年齡或所處文化環境不相稱,致影響口語溝通效能。
三、語暢異常:說話之流暢度異常,包括聲音或音節重複、拉長、中斷或用力,及語速過快或急促不清、不適當停頓等口吃或迅吃現象,致影響口語溝通效能。
四、發展性語言異常:語言理解、語言表達或二者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其障礙非因感官、智能、情緒或文化刺激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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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學習障礙指的是個人的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資源班或潛能班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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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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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1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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