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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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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建築工程:營建法規大意#11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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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建築工程:營建法規大意#118974 |
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 10 階-助理技術員-建築工程:營建法規大意#118974
年份:
113年
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50.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於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何者為非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A)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
(B)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C)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D)宗祠、廟宇、教堂及其他宗教設置場所用地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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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錫蘭
B1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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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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